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
 
 
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

环保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对各主体严厉追责
时间:2016-02-25 点击量:

    日前,环保部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则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

 

环保部门:重大项目可直接督察 严禁地方领导干预执法

    《办法》规定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下级环保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市、县级环保部门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各级环保部门将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约谈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区域限批或上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综合手段。地方政府要制定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督促政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督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严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环境执法。

 

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评文件 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建立信息公开系统和黑名单制度

    《办法》还提出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息,建立建设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档案、违规违法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信息和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实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互联互通,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对环评机构、建设单位、环保部门分别追责

    《办法》规定如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因环评文件所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不合理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将对环评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追责、罚款。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和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造成生态破坏都将依法追究责任。

    环保部门违法违规作出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多次发生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且情节严重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上收该地区环保部门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联系我们

  •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99号滨江数字城2号楼3楼

  • 电话:027-86682023

  • 邮箱:whcskc@163.com
微信二维码
Copyright © 2026 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2345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