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设立是为推动武汉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减轻环境污染、缓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促进循环经济产业化和规模化而搭建的专业服务平台。
第二条 为了推动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规范城市矿产转让行为,维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城市矿产转让活动,市场参与人须认可和遵守本规则、相关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矿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在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资产,包括废钢铁、磁材、固体废弃物、再生设备、工业电子产品等工业再生资源;废橡胶、废塑料、电子废弃物等社会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城市建筑废弃物等资产。
第五条 城市矿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所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城市矿产交易,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会员资格和管理
第六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度,凡具有良好资信,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遵守《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交易规则》,承认本规则的市场参与人,经审核批准成为交易所会员。市场参与者人包括转让方、受让方、交收仓库方、承运方、结算银行和代理人等。
第七条 会员分为交易会员、中介服务公员、信息会员三类:交易会员是指通过网络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交纳一定数额业务保证金,经审核批准的,在交易所电子信息平台注册,利用交易所电子信息平台发布和获取信息、交易、结算、交收的会员。
中介服务会员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信息平台注册,经审核批准为交易提供咨询、评估和鉴证等服务的会员。
信息会员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信息平台注册,利用信息平台布和获取信息,不通过交易所信息平台进行交易、结算和交收的会员。
第三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八条 转让方转让城市矿产,应当具有该转让标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九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完整、明确地填写《城市矿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如品名、牌号、规格、重量(或理重)、价格、生产厂家、交货仓库、捆包号、交货地点、执行标准、出厂日期等。转让方应保证挂牌信息与实物相一致,对不一致所产生的一切交易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 转让方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矿产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基本资料;
(三)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中介服务会员进行交易的应提交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转让方进场交易的,必须向交易所交纳挂牌货值一定的保证金,具体交纳金额采取定额的方式收取。转让方将货物交给交易所的指定仓库,不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城市矿产交易采取“网络转让”方式。
网络转让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交易会员登陆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出售类交易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求购类交易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低的竞买人为出让方。
第十三条 交易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若审核通过的。交易所向转让方出具《城市矿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若审核未通过的。交易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四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会员发布信息,应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五条 交易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根据转让方的要求确定,但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转让信息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
信息发布期限截止,无意向受让方报价的,由转让方申请后,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终止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转让方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或到现场查看货物。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和查看。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进入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的,须向交易所申请开立账户,并存入资金用以保障保证金、成交价款及各项费用的支付。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可向交易所交纳受让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以转让方指定金额为准。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系统与转让方采取定价转让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商议价。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标的物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所挂牌的单一标的物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现场查看竞买资源以确认其品质。如无特殊原因,转让方不得拒绝意向受让方的看货要求。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若需要看货可通过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看货时必须遵守卖方和仓库的安全保护规定,做好防护工作,确保货物安全。
第六章 签约及结算
第二十七条 挂牌截止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署买卖合同。
第二十八条 城市矿产交易会员应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条 在交易双方按合同完成交易后,交易所将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对城市矿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章 交收
第三十三条 货物交收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的定,交易双方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通过交易所办理移户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货物交收可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仓库办理,指定仓库负责对货物的储存保管及具体交收手续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会员可凭本交易所统-格式的提单提货,经仓库核对提单内容、校验提货密码后方可发货。
第三十六条 仓储及吊装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七条 交易会员需交易所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的、可与交易所联系具体事宜并签订协议,费用由该交易会员承担。
第三十八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情况时,交易活动应立即中止。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交易所有权終结交易。
第四十条 城市矿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二) 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紛的城市矿产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申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行为;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行为;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行为;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所工作人负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行为;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交易所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給相关权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双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班、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本规则指定相关转让规则和细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矿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