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河区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检查废旧物品收购站时,发现五一街万丰煤场东侧废品收购站自10月至今,未对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做过来源记录,存在严重的治安隐患,极有可能成为违法人员的销赃渠道。
民警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对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杜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
法规链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