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塑料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日前,工信部制定并公布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规范条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另外,“PET再生瓶片类”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塑料再生造粒类”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00吨。
《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须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须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须低于0.2吨/吨废塑料。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应实现自动进料、自动包装与加工过程的自动控制。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应采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造粒设备。
环保方面,《规范条件》要求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企业必须配备废塑料分类存放场所。企业厂区管网建设应达到“雨污分流”要求。
同时,工信部还根据《规范条件》制定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