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货权与商品质量信息
第一条 卖方客户参与矿交所的商品交易、交收业务,必须对拟出售商品货权的真实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在将商品的质检证书和详细商品信息提交给矿交所并经审核通过后,列入矿交所的数据管理系统并获得商品编码,卖方客户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即可在矿交所进行商品交易、交收业务。
第二条 参与交易商品的主要属性包括:商品品种、商品质量、交易代码、报价单位、挂牌数量、最小交易单位、挂牌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保证金收取比例等。
1、商品品种:矿交所规定范围内的可交易品种;
2、交易代码:矿交所设定的交易品种的编码;
3、报价单位:即指矿交所规定的量化指标。如重量和数量、计量单位;
4、挂牌数量:可用交易的最大数量;
5、最小交易单位:最小允许交易的数量;
6、挂牌价格:交易商品事先约定的交易价格;
7、交易时间:矿交所规定的交易商品时间;
8、交易手续费:矿交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
9、保证金收取比例:交易商通过矿交所协商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系统对于交易商品合同中买卖双方收取的约定比例的交易订金可采用全额收取或按比例交收进度收取。
第三条 交易商品申请方必备条件:
1、必须是矿交所的会员企业;
2、良好的行业背景;
3、注册资金符合矿交所的要求;
4、按矿交所规定要求缴纳相关服务费用;
5、矿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参与交易商品的申请方申请挂牌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向矿交所提交商品上市挂牌申请;
2、矿交所对交易商品标的物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3、申请通过后矿交所给予申请人确认回复;
4、交易商品申请方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条 参与交易的申请方具有的权利:
1、有申请设立和修改自己交易商品的商品合约的权利,但修改不得包括已经成交的商品合约;
2、有申请增加、撤销交易商品合约的权利;
3、其它与本业务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参与交易申请方应承担的义务:
1、对自己申请的交易商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履约交收义务;应自行承担不能按约履行交易合同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对矿交所交易商解释商品约定条款内容,并协同矿交所共同宣传;
3、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按法律、政策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按照矿交所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卖方挂牌程序:
1、卖方挂牌
卖方交易商必须将销售商品要约提交到协商交易系统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价格、质量、挂牌量、挂牌有效期、交收方式、违约处理等。
卖方交易商提交销售商品挂牌指令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当日未成交的,挂牌指令继续有效,直至全部成交或商品挂牌有效期到期。
2、买方还价、摘牌
买方交易商可通过矿交所协商交易系统查询卖方的挂牌指令,买方交易商输入还价或摘牌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
3、成交原则
买方按照卖方报价摘牌或卖方按买方报价成交,买方应约数量不能拆开分多笔成交,只能一笔全部成交。
第八条 买方挂牌程序(暂未推出)
1、买方挂牌
买方交易商须将采购商品要约提交到协商交易系统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价格、质量、挂牌量、挂牌有效期限、交收方式、违约处理等。
买方交易商提交采购商品挂牌指令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当日未成交的,挂牌指令继续有效,直至商品挂牌有效期到期。
2、卖方还价、摘牌
卖方交易商可通过矿交所协商交易系统查询买方的挂牌指令,卖方交易会员输入还价或摘牌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
3、成交原则
卖方按照买方报价摘牌或买方按卖方报价成交,卖方应约数量不能拆开分多笔成交,只能一笔全部成交。
第九条 协商交易系统成交后,系统即生成了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双方交易会员应严格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
第十条 客户违反上述第五至第九条之规定,因错误和虚假信息造成《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无法正常执行,买方客户寻求终止执行的,属卖方客户违约。由矿交所从卖方客户的履约保证金中,按《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交易货值的10%扣罚违约金,已完成提货出库流程的,由买卖双方协商退货运输,装卸费和运费由卖方全部承担;买卖双方同意继续执行《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的,违约金的扣罚标准按第四章相关条款执行。矿交所保留从履约保证金以外的其它渠道追索违约金的权利。
第二章 货款支付与货物交割
第十一条 《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的签署
1、协商交易系统收市后,最后有效成交的买卖双方须签订经矿交所鉴证的《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由协商交易系统经过收市处理后自动生成,买方客户或卖方客户须在收市当日或不迟于下一工作日,下载打印《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签字盖章后传真至矿交所,矿交所鉴证后传真给卖方或买方,卖方或买方完成签字盖章手续后,再传真至矿交所。
2、买方客户或卖方客户拒不签署和执行《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的,矿交所视同《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有效,买方客户或卖方客户应对自己客户编码下发生的交易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矿交所将对违约方按《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交易货值的10%扣罚违约金。
第十二条 《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生效以后,买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含交易当日)以内,将全部货款汇至矿交所指定帐户。逾期则为买方违约,矿交所将对违约方按《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交易货值的10%扣罚违约金,并终止执行《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 买方自行打印交易系统生成的《收货单》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交割手续,并在两天内完成货物数量质量确认,逾期则表示对交收的商品的数量质量予以认同,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货的买方,须自行与卖方协商办理货权变更手续或延后提货手续,并到矿交所书面备案,矿交所按买卖双方协商结果支付货款。如协商未达成,视同买方违约。
第十四条 买方在交易达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数量质量确认、提货或货权变更手续,矿交所则视同买方已完成交收流程并对数量质量无异议,卖方将向买方开具《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约定的发票,买方确认无误后,书面通知矿交所支付尾款。
第十五条 买方在交易系统内完成数量质量确认后,卖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约定的发票,如卖方不能向买方提供发票,矿交所将按《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交易货值的20%扣罚违约金,只支付80%的货款。
第十六条 卖方在《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生效以后,须承担买方提货以前的保管保险费用,但最多不超过《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签署日后的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合同约定标准;
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割货物对应的《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购销合同》约定的发票。
第十八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如果交易会员在交易所中交易,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撤销交易会员的会员资格并终止与交易会员的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若因交易方违约使交易所蒙受任何损失,该交易方应向交易所承担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买方和卖方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之间因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和违约的,交易会员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交易所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所按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交易合同系交易会员双方签订,交易会员须就自身的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责任,交易所不就交易合同对交易会员承担任何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交易会员损失的,交易会员应向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商时间和交易所调解时间不超过30日,自电子合同成交之日起计算,若超过30日纠纷仍无法解决,则交易会员应自行通过诉讼予以解决,但不得向交易所提出任何索赔主张。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买方和卖方须对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