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保局日前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以下简称《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5年版),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同时现行的《北京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京环发〔2012〕312号)与《〈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试行)》(京环发〔2014〕33号)废止。
从违反环评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来看:
对于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报告书项目将处以最高11万元罚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报告书项目将处以最高15万元罚款,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报告书项目将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
对于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使用规定的,违规排放废水最多处罚应缴纳排污费3倍费用,违法排放工业固体废物最多处罚10万元,违反排放危险废物将最多处以20万元罚款。
在红色预警期间,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最高将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