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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政策解读: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落实事项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落实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770 号)正在各地迅速铺开。江苏、山西等多省份已出台具体落实方案,这一政策不...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落实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770 号)正在各地迅速铺开。江苏、山西等多省份已出台具体落实方案,这一政策不仅是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规范,更是全国范围内对再生资源行业中违规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行为的集中清理整治。它带来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关乎行业内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产业的未来走向,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
一、政策红线划清:8月底是“生死线”
- 2024年5月后已禁新增违规返税,8月底前需完成存量政策清理,无缓冲期。
- 禁止地方通过返税招商引资,再生资源企业“靠返税降成本”的模式彻底失效。
二、企业最痛痛点:成本飙升+运营卡壳
1. 发票链条断裂:无备案回收商无法代开票,“大户归集”模式崩溃;有备案企业“反向开票”需完整台账、物流凭证,自然人出售超500万未登记市场主体的,无法开票。
2. 计税两难:3%简易计税难满足下游高税率需求,13%一般计税无返税后税负陡增。
3. 利废企业承压:缺13%进项票则全额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申请严、操作繁,成本或涨超10%。
三、行业洗牌已定:小企业出局,大企业整合
- 抗风险弱的小型利废、回收企业将因成本压垮倒闭,废钢、有色等细分领域尤为明显。
- 大型企业借资金、技术优势并购重组,市场集中度加速提升,未来3-6个月是整合关键期。
四、4条破局策略:帮企业熬过“阵痛期”
1. 合规优先:立刻完善税务合规体系,规范“反向开票”资料留存,避免涉税风险。
2. 重构供应链:与上下游签长期合作协议,锁定进项票来源;推动超限额自然人出售者登记市场主体。
3. 降本靠技术:投自动化设备减人工,提升资源利用率,用效率对冲成本上涨。
4. 盯紧政策窗口:跟进地方合规补贴替代政策,通过行业协会反馈开票、计税痛点,争取政策倾斜。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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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新”政策激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活力
“新”与“旧”相互依存,迭代重生。以旧换新,意味着在购买“新”的同时,必然要淘汰“旧”。2024年以来,国家持续推进“两新”政策(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为再生资...
“新”与“旧”相互依存,迭代重生。以旧换新,意味着在购买“新”的同时,必然要淘汰“旧”。2024年以来,国家持续推进“两新”政策(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行业发展呈现出诸多亮点。
日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发布了《2025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在分析行业现状、特点及问题的基础上,总结了再生资源重点品种的回收情况,并对未来趋势作出预测。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背景下,生产和生活领域各类废旧商品加速淘汰,再生资源行业呈现出“持续增”“加速合”“产业新”等特色亮点。
“持续增”:在“两新”政策的激励下,再生资源回收总量持续提升。2024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11个主要品种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达到4.01亿吨,同比增长6.5%。这表明,以促消费为抓手,可以有效打造资源回收与绿色消费的新增长点。
“加速合”:随着中国资源循环集团这一行业“国家队”的组建与运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全面提质增速,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趋势明显,产业集中度持续提升。
“产业新”: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和报废机动车的回收量增幅显著,分别较2023年增长145.2%和79.2%。这一快速增长背后,反映出在国家大力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风电、光伏、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退役风机叶片、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新三样”固体废物陆续进入报废期,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带来了亮眼的数据。
我国工业品类齐全,消费品种类繁多,存量中有空间,增量中有潜能。在“两新”政策和“双碳”战略的推动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消费是经济循环的终点,也是新起点。再生资源回收在其中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一头连着前端生产,一头连着末端循环利用。在“两新”政策的激励下,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迎来了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再生资源回收涉及行业广、环节多、品类全,主体分散、需求多元,回收难度大,不同品种的经济效益差异也较大。此时,发挥好政策“有形之手”的作用,因势利导,往往能“四两拨千斤”,精准发力,释放倍增效应。
对此,长期从事绿色低碳与循环发展研究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矫旭东深有感触。他认为,再生资源回收政策不能“大水漫灌”,而应针对不同品种“因行施策”,对症下药。对于废金属、废纸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品种,应做好行业服务与指导;对于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应加强行业监管,防止非法拆解污染环境;对于低值废塑料、废玻璃等品种,亟需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对于退役风电光伏等“新三样”固废,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行业规划顶层设计。
由此可见,研究出台不同品种“肥瘦搭配”的一揽子政策,在健全回收网络、改善营商环境、创新商业模式、推进政策协同等方面持续发力,可以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力,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让消费升级与绿色转型携手共舞,奏响协同发展的和谐乐章。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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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联盟成立
5月9日,武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联盟成立。成立仪式上,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绿色环保产业已有超过400家规模以上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2家,上市企业5家,...
5月9日,武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联盟成立。成立仪式上,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绿色环保产业已有超过400家规模以上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2家,上市企业5家,高新技术企业990家。
据市场机构数据,到2035年左右,再生资源将超过原生资源成为中国工业生产的主要原料。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构建完整产业链条,是抢占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此前,武汉市专门组建绿色环保产业链“链长制”工作专班,印发《绿色环保产业链2025年“三进”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完成《武汉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调研报告》,全力推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废钢循环利用以及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是武汉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的潜力赛道。
在会上获得授牌的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联盟成员单位均为我国循环经济领域骨干企业,分别在钢铁再生资源、处理退役动力电池与电子废弃物等方面居于领先位置。现场还宣读了行业发展倡议,进行了项目合作签约,为产业发展搭建起沟通合作的桥梁。
联盟理事长单位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循环经济协会会长戚星介绍,“我们联盟成立,主要是为武汉市循环经济的上下游产业链提供服务,成立以后再牵手循环经济领域内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致力于打造循环经济的行业权威智库,为行业发展提供前瞻性的战略指导,搭建产业技术孵化与成果的交易平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在政策研究、技术推广、行业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助力武汉打造循环经济的示范标杆。”
目前,武汉市工业固废利用规模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水平,高炉渣、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等循环利用产业链条已基本形成,全市大宗工业固废已实现全量化利用。同时,废钢在电炉炼钢中的使用比例在不断增加,武汉锂电池回收利用产业联盟也于去年底成立,预计到2030年武汉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值预计将占全国10%。
武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联盟成立后,将持续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校的“产学研用”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组织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活动,提高各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同时积极推动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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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届上海环博会AI分选技术引领资源再生新潮流
2025年4月24日,第26届中国(上海)环博会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圆满落幕。广州九爪智能以AI技术为核心成为展会亮点,作为亚洲环保领域的旗舰大展,本届环博会汇聚全球2500余...
2025年4月24日,第26届中国(上海)环博会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圆满落幕。广州九爪智能以AI技术为核心成为展会亮点,作为亚洲环保领域的旗舰大展,本届环博会汇聚全球2500余家企业,九爪智能凭借其领先的AI分选技术和全产业链解决方案,为资源再生行业展示了资源再生领域的创新范式,强势“出圈”。场景“全覆盖”:从前端到终端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混合生活垃圾处理:全国首个生活垃圾前端压缩-分拣一体化环卫综合体项目,能够在前端实现对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利用,节省空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处理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广东省内首个引入AI建筑垃圾分拣机器人的建筑装修垃圾分拣中心,实现对砖瓦石块、木材、硬塑料、金属、轻质可燃物的分拣,项目无需政府补贴,以出色的分拣工艺和市场化运营实现盈利的标杆项目,实现100%的资源化利用。
废塑料垃圾处理:湖北襄阳全品类再生资源综合分拣中心,实现对PET、HDPE、金属、纸张和纺织物的分拣;河南开封再生资源综合分拣中心,精细化分选各等级PET瓶,搭载九爪自研的供销存系统,实时统计运营数据。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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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批二手商品流通试点企业名单公布 济南两家企业入选
2025年4月18日 济南讯 日前,在商务部于海口举办的“绿色消费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主题活动”上,全国首批二手商品流通试点企业名单正式发布,济南两家企业——山东汇工...
2025年4月18日 济南讯 日前,在商务部于海口举办的“绿色消费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主题活动”上,全国首批二手商品流通试点企业名单正式发布,济南两家企业——山东汇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凤凰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功入选。这一政策落地标志着济南市在推动循环经济、促进绿色消费领域迈出重要一步。
试点企业聚焦3C数码与全产业链布局
1. 山东汇工实业有限公司:
旗下核心项目山东通讯城是全国知名的二手3C数码交易中心,覆盖手机、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全品类,通过“线上线下双轮驱动”模式激活消费活力。其创新实践包括“以旧换新”服务、直播电商赋能,以及参与制定二手商品流通两项国家标准,助力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曾获“山东省商品市场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中国电子专业市场10强”等荣誉。
2. 济南凤凰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营的凤凰山电商产业园构建了从回收、验机、维修到销售的全产业链,吸引转转、泉回收等头部企业入驻,并拓展二手奢侈品、家电等新业态。园区配备直播基地、智能仓储物流中心,形成“专业化空间+全流程服务”的生态体系,未来将深化细分领域布局,推动绿色消费理念普及。
济南市:打造二手流通创新高地
济南市商务局表示,将以试点为契机,通过政策支持、环境优化、技术赋能三方面发力,推动二手商品流通规模化、标准化。目前,天桥区已形成3C数码、家电、书籍等二手交易集群,两家企业为全国绿色循环消费体系提供了“天桥样板”。
政策背景与行业影响
此次试点是国家推动绿色消费的关键举措。商务部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再生资源回收总量达4.01亿吨,二手商品流通对减碳贡献显著。转转、闲鱼等企业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管理,仅转转集团2024年碳减排量已超518万吨。济南的入选将进一步促进区域商贸转型,为全国二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经验。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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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青岛再生资源助力:生物技术“点草成金”
在山东大学微生物改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内,工程生物学团队负责人崔球带领团队成员科技攻关,利用自主改进的荧光显微镜,观察菌株的生物学特性,筛选“高效”菌株,用于将秸秆等木质纤...
在山东大学微生物改造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内,工程生物学团队负责人崔球带领团队成员科技攻关,利用自主改进的荧光显微镜,观察菌株的生物学特性,筛选“高效”菌株,用于将秸秆等木质纤维素生物质酶解转化,以实现秸秆的高附加值利用。
木质纤维素生物质是目前地球上最丰富的生物可再生资源。山东大学在木质纤维素生物质利用方面有着深厚的积淀,崔球团队利用工程生物学技术,选育出高效菌株,开发了配套的绿色工艺及装备,让菌株在特定条件下“吃进”秸秆产出糖,进而转化成蛋白质、油脂及生物能源等,以生物手段实现低价值秸秆的高效利用,更好拓展蛋白质来源和能源来源,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双碳”战略。
创新生物技术让关键环节“成本减半”,农业废弃物成“新型蛋白”
在我国,饲料用粮食在粮食消耗中的占比已超五成,饲用蛋白资源呈现短缺之势。大豆作为饲用蛋白的主要来源,对外依存度高,已超过80%,这严重制约了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饲用蛋白供给,摆脱进口依赖,是新形势下实现粮食安全的着力点。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可收集利用的小麦、玉米、水稻等农业秸秆已超8亿吨,超过了2024年我国全年粮食总产量。充分挖掘秸杆资源的应用潜力,将其转化为饲用蛋白、甚至是更高价值的功能性蛋白,则是开辟新型蛋白来源的有效渠道。
我国已出台多个文件,加快实现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的高效利用。2023年1月,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非粮生物基材料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中,将“突破非粮生物质高效利用关键技术”列为首要重点任务;2024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中也提到,培育发展生物农业,开拓新型食品资源。发展食品发酵工业,加快非粮生物质制糖等技术研发应用。拓展新型饲用蛋白来源,推广应用微生物菌体蛋白。
怎样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变废为宝,提高其利用质量和效率?山东大学在该领域的研究已坚持了60余年,纤维素酶相关研究成果位居世界前列,山东大学的“玉米芯废渣制备纤维素乙醇技术与应用”、“玉米淀粉及其深加工产品的高效生物制造关键技术与产业化”等研究成果先后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想让秸秆变成蛋白质,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需经历3个关键环节。”崔球介绍,回收的秸秆并不能直接利用,而是要经过预处理、酶解糖化以及下游发酵等过程。首先需要进行粉碎处理,秸秆粉放入“蒸锅”,注入预处理药剂,经蒸煮完成预处理。预处理后的秸秆粉变成了类似纸浆的模样,其主要成分是纤维素和半纤维素,这是酶解糖化的原材料。
糖是重要的工业原料,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被誉为发酵产业的“石油”。将纤维素和半纤维素变成“可发酵糖”是秸秆变废为宝的关键,但成本是制约这一转化过程的主要瓶颈。崔球团队经过长期研发,形成了集成细菌纤维小体和真菌游离酶的新型融合酶系糖化工艺路线,同时开发了关键装备,有效解决了秸秆利用高成本、高污染的瓶颈。
“简单说,就是利用生物技术改造筛选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纤维素酶真菌和产纤维小体细菌,利用技术手段将两种‘菌’产生的酶融合在一起,形成融合酶系,酶解纤维素和半纤维素产生可发酵糖。”崔球解释道。酶解糖化的关键在于成本,以往无论使用哪种酶,秸秆转化产生可发酵糖的成本都偏高。融合酶系糖化技术将酶解成本降低为原来的一半,成本大幅度降低,为该项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提供了更多可能。
实现粮食替代、石油替代和黑土替代,千吨级生产装置在建
将秸秆糖转化为更高附加值的蛋白质是实现秸秆高效利用的主要方向之一。崔球团队经过系统设计,开发了利用廉价秸秆糖发酵量产单细胞蛋白及单细胞油脂的完整解决方案,为秸秆的高效生物转化利用奠定了关键技术基础。
“单细胞蛋白又称微生物蛋白,我们以秸秆糖等为养料,以深层液体发酵的方式,批量培养酵母、微藻等蛋白质、油脂含量丰富的单细胞生物。”崔球表示。这些微生物菌体不仅可以直接用作饲料,效弥补饲用蛋白不足的缺口,缓解饲用蛋白过度依赖进口的问题,甚至可以用于制造更高附加值的功能性蛋白质。实验数据显示,1吨秸秆大概可以产出0.2吨到0.25吨菌体生物质。团队相关技术已在相关企业应用,用于生产富含蛋白质、脂肪酸以及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营养补充剂。
秸秆糖不仅可以用于生产蛋白质、油脂等,还可用于发酵生产清洁能源。“目前,我们已经掌握了秸秆糖制醇、酸、酯全套工艺技术。如可以利用秸秆糖制造乙醇、丁醇、脂肪酸甲酯等生物能源,提高我国生物能源自给自足能力,实现石化能源的有效替代,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更好服务于国家‘双碳’战略。”崔球表示。秸秆糖还可用于生产聚乳酸等可降解材料,用于生产可降解的地膜、一次性餐具等。
值得一提的是,秸秆预处理时产生的“废液”主要成分是木质素,其可用于生产腐殖酸肥料,改良土壤补充有机质,具有良好的缓释、抗旱、抗盐碱等功能。“此前,在平度开展的木质素基人工黑土花生种植实验显示,花生开花时间提前了5天,产量比常规复合肥的产量增加了1倍,土壤生产性能得到持续改善,并显著提高了作物抗旱、抗盐碱的能力。”崔球告诉记者。
崔球团队长期致力于秸秆降解转化领域研究,在原料预处理、产纤维素酶微生物的选育及分子改造、酶解、全糖转化、下游应用等各个环节突破了多项关键技术,形成了完整的设计理论、关键技术、生产工艺等特色体系,实现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绿色化高效利用,最终通过廉价原料和绿色工艺,实现粮食替代、石油替代和黑土替代。目前,依托团队技术建设的千吨级生产装置正在加紧建设中,预计6月份夏收期间将投入使用,该生产装置主要用于生产蛋白、油脂、功能糖等产品。
技术优化的脚步永不停止。目前,真菌、细菌、酵母、微藻等作为实现农业废弃物高价值利用的关键因子,仍有改进的空间。据介绍,崔球团队自主设计的菌株选育自动化“流水线”正在加紧调试当中,作为大规模的合成生物学/工程生物学数智化基础设施,将达到日均创建、检测及性能评估大于2万株的菌株选育效率,从而提升研发效率、降低成本,持续提升农业废弃物的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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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
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第4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2月18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一节 转让决策与批准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六条 产权转让方案应当包括: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及相关安排;
(四)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等处理安排;
(五)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交易条件;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标的企业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完成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九条 转让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转让方可以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信息披露公告所需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对外发布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告知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让方除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外,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还应当就转让标的在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等内容进行披露。涉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正式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补充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十六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仅变更转让底价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企业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的方式降价。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底价及后续降价幅度(比例或金额)等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再发布正式披露公告。
第三节 意向受让方确认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正式披露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公告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并在正式披露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及确认情况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经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第四节 受让方产生及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正式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产权转让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竞价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竞价活动进行见证。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操作细则,并对外公布。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根据竞价结果及优先购买权行使情况产生。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及相关安排;
(五)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生效条件;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及逾期变更的责任;
(十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核校。
第五节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要求一次性返还。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六节 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转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材料。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一节 增资决策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增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十二条 增资企业可以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企业经营需要等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四十三条 增资方案应当包括:
(一)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二)增资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
(三)拟募集资金规模、用途;
(四)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安排;
(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及遴选方式;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增资的募集资金应当为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
第四十五条 增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增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并在投资方遴选前完成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增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信息披露可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或直接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八条 增资企业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信息披露公告所需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增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增资企业提交的材料对外发布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告知增资企业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增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并可以在正式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及处置方式。
第五十条 除正式披露公告及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外,增资企业还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与增资相关的其他材料备查,并在公告中明确意向投资方获取上述材料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 增资企业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直接进行正式披露的,公告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方式的,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增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增资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第五十三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增资企业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发生变化,可能对增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时,增资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补充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五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增资企业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三节 意向投资方确认
第五十五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在正式披露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投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意向投资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公告所涉及内容和相应材料。
第五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并在正式披露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及确认情况书面告知增资企业。
第五十八条 增资企业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投资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与增资企业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增资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第五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确认结果告知各意向投资方。
第六十条 经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如公告中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未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第四节 投资方遴选
第六十一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符合公告要求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企业应当依据公告的条件和方式启动遴选活动。
第六十二条 企业增资的遴选方式包括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增资企业可以单独、组合或者多轮次使用上述遴选方式。
第六十三条 增资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遴选活动,保障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平等参与权利。选择战略投资方主要关注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等方面的匹配和协同情况。选择财务投资方主要关注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等。
第六十四条 增资企业应当制定遴选实施方案,明确择优原则、择优指标等内容,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发送给各合格意向投资方。
第六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遴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及见证工作,按照方案组织遴选活动,统一接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协助增资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的相关工作,形成遴选结果书面文件。
第六十六条 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遴选结果确定投资方。增资企业应当在投资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交易机构。
第五节 增资协议签订
第六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投资方确定的书面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
第六十八条 增资协议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三)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
(四)出资方式及支付要求;
(五)增资前、后各股东注册资本金金额及其对应的持股比例(股份数);
(六)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七)投资方为增资企业发展投入的资源;
(八)遴选活动达成的其他相关条款;
(九)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
(十)生效条件;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六十九条 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除另有规定外,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与增资活动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担保等资金支持。
第七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资公告的内容以及遴选结果等,对增资协议进行核校。
第六节 交易资金结算、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第七十一条 企业增资交易价款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
第七十三条 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投资方依据协议约定实缴出资,且交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十四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增资企业名称、增资前后注册资本、增资前后股东数量、投资方名称、实缴出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股份数额、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增资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实缴出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股份数额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 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投资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材料。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别及分布等因素,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各类资产的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十八条 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十九条 资产转让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完成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明确定价依据。
第八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
(三)竞价方式;
(四)资产展示安排;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八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
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项目,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十三条 资产转让意向受让方确认、受让方产生、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等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第八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的约定,及时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工作。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各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拟参与交易的,应当符合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且不得参与方案制定、审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八十八条 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名称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转让方、增资企业申请恢复后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九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各方应当将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材料形成业务档案,并统一留存、保管。
第九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三条 除公告披露的信息外,交易各方、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各相关方应当对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获悉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承担相应违法违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所提及的公告期限,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当日为起始日,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5日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同时废止。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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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废旧“破烂”再利用 循环经济助发展
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十堰市,航拍房县机械化处理废铜、废铁、废旧电路板车间和再生铜、再生铝、再生塑料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如今,入驻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

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十堰市,航拍房县机械化处理废铜、废铁、废旧电路板车间和再生铜、再生铝、再生塑料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如今,入驻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的湖北鑫资再生资源集团建起了一个全国最大的废旧电子产品交易中心,在全国20多个省市设立了5300多个回收网点,回收小家电量占到全国40%,年营收达到了300亿元,提供就业岗位6000个,年节约矿产资源300万吨,减少废物排放500万吨。 目前,房县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无缝隙对接,已形成上游回收、拆解、分拣,中游有色金属冶炼,下游铜、铝、塑料精深加工的循环产业链条,循环经济成长为十堰市首个县域百亿级产业集群。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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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新” 政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新引擎
在当前全球倡导绿色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大背景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迎来了重大利好消息。2025 年,国家发改委加力扩围实施 “两新” 政策,在旧家电、旧消费品、旧设备回收...
在当前全球倡导绿色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大背景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迎来了重大利好消息。2025 年,国家发改委加力扩围实施 “两新” 政策,在旧家电、旧消费品、旧设备回收等多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的安排,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注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
激发消费活力,拓宽回收源头
“两新” 政策通过
增加旧换新补贴的家电产品种类,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车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实施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等举措,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参与以旧换新的热情。过去,消费者家中的旧家电、旧数码产品等常常因缺乏足够的换新动力而闲置,如今在补贴政策的刺激下,这些闲置资源被重新激活。以旧家电为例,随着补贴家电产品种类从 2024 年的 8 类增加到 2025 年的 12 类,且单件最高可享受销售价格 20% 的补贴,消费者纷纷将旧冰箱、旧洗衣机等送入回收渠道,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原材料来源。据相关数据显示,2024 年在 “两新” 政策带动下,全国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销售额在 8 月增速由负转正并保持高速增长,9 至 11 月分别同比增长 20.5%、39.2% 和 22.2%。可以预见,2025 年随着政策进一步扩围,这一增长趋势将更加显著,再生资源回收量也将随之大幅提升。
打击 “作坊式”,规范行业秩序
长期以来,“作坊式” 回收拆解企业以其简陋的设备、不规范的操作,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中占据一定份额,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两新” 政策明确提出打击 “作坊式” 回收拆解,这一举措对于正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随着监管力度加大,“作坊式” 回收拆解企业的生存空间被压缩,市场竞争环境得到净化。正规企业凭借其先进的设备、规范的工艺流程和环保理念,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充分发挥优势,吸引更多的回收业务。同时,加快推行 “反向开票” 制度,规范了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收秩序,进一步挤压了 “作坊式” 企业的利润空间,促使行业朝着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升整个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质量。
支持项目建设,助力产业升级
国家发改委继续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高水平回收循环利用项目建设,这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升级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在资金的支持下,企业有能力引进先进的回收技术和设备,提高回收效率和资源利用率。例如,一些企业利用资金投入建设智能化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生产线,通过自动化设备对废旧手机、电脑等进行精细拆解和分类,大大提高了贵金属、稀有金属等的回收率。同时,项目建设还推动了企业在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优化升级,构建起更加完善的回收网络体系,实现从回收、运输、分拣到加工利用的全流程高效运作,增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向高端化迈进。
培育骨干企业,提升行业影响力
“两新” 政策着力培育骨干企业,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树立标杆。骨干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模式、市场拓展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在技术创新上,骨干企业能够加大研发投入,攻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的技术难题,如研发新型的废旧塑料改性技术,提高塑料的再生品质;在管理模式上,引入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实现精细化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在市场拓展方面,凭借品牌优势和规模效应,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通过骨干企业的带动,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市场影响力都将得到显著提升,形成良好的产业发展生态。
健全回收网络,夯实发展基础
健全回收利用网络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基础。“两新” 政策推动下,各地纷纷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回收网络体系。一方面,在城市社区,通过与物业公司、便利店等合作,设立更多便捷的回收网点,方便居民交售废旧物品;另一方面,在农村地区,利用供销社等渠道,搭建起覆盖乡村的回收网络,将农村地区分散的废旧资源集中起来。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 APP 等便捷方式预约上门回收服务。例如,一些城市推出的 “互联网 + 回收” 平台,整合了各类回收资源,实现了回收信息的高效对接,提高了回收效率。完善的回收网络体系使得再生资源回收更加便捷、高效,能够将更多分散的资源纳入正规回收渠道,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国家发改委加力扩围实施的 “两新” 政策,从消费端、市场规范、项目建设、企业培育和网络构建等多个层面,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带来了全方位的发展机遇。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必将迎来更加繁荣的发展局面,在绿色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2025-03-20
